搜索
行业动态
首页
人事动态
HR投融资
HR科技云图
员工体验
2024年9月起,这些社保行为违法!直接影响到HR本人
2024年09月05日
693次浏览
近两年,很多人社厅都更新了社保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于企业中存在的诸多损害员工权益、不合规的行为都做出了详细的处罚规定。
今天以
山东省、浙江省、甘肃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例,给大家讲讲工作中常见的社保不合规行为。
2024年起
这些违法用工行为通通罚款
2024年1月,山东省人社厅发布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该通知自2024年2月1日正式执行。
政策原文:http://www.shandong.gov.cn/art/2024/1/3/art_100619_43845.html
通知中明确:
一、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最高罚款5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其中:
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延长工作时间的,或每日延长工作时间超过法律规定时间的,或月累计
延长工作时间36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
的,给予警告,并以
每人100元以上200元以下
标准处以罚款;
月累计
延长工作时间48小时以上60小时以下
的,给予警告,并以
每人200元以上300元以下
标准处以罚款;
月累计
延长工作时间60小时以上的
或者强迫加班的,给予警告,并以
每人300元以上500元以下
标准处以罚款
二、未依法缴纳社保
1、不办理社保登记,逾期未改正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其中:
逾期20日以下
不改正的,或应缴社会保险费在1万元以下的,对用人单位处以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
1倍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的罚款;
逾期
20日以上30日以下
不改正的,或应缴社会保险费在1万元以上2万以下的,对用人单位处以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
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的罚款;
逾期
30日以上不改正
的,或应缴社会保险费在2万元以上的,对用人单位处以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
2倍以上3倍以下
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最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其中:
缴费单位用工人数在
20人以下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的罚款;
缴费单位用工人数在
20人以上50人以下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的罚款;
缴费单位用工人数在
50人以上
的,或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连续违法行为
超过1年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的罚款。
总结:
在山东省人社厅发布的《裁量基准》中,对社保的缴纳以及登记等相关事项作了明确说明,并将社保未及时、如实缴纳等相关责任直接落到直接主管以及直接责任人员,HR应该重点关注。
同时《裁量基准》也对怀孕女员工的综合保障有了明确说明,在这里建议山东省的HR可以一一对照《裁量基准》核查企业内部是否有不合规的用工行为并及时改正。
浙江省人社厅明确
这些社保行为不合规
2023年年末,浙江省人社厅印发了《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明确了多种不合规社保行为。
政策原文:https://zhengce.zj.gov.cn/policyweb/httpservice/showinfo.do?infoid=9fae823df1174ae39fdacb0ec74362f3
通知中明确:
一、体检时不得将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如违反上述规定,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可处400元以下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可处4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可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依法缴纳社保,最高罚款10000元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或未按规定变更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注销登记,责令限期改正,其中:
情节严重,但影响不大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二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五款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其中:
较轻违法行为,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四、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罚款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其中:
较轻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每人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每人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每人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总结:
《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明确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较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严重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
其中HR应该格外关注公众中比较常见的几种情况,如加班、未依法缴纳社保等多种行为,及时调整企业内部规范。
同时需要关注《裁量基准》自
2024年1月16日
起实施,即2024年1月16日以后对违法案件实施行政处罚确定自由裁量时按《裁量基准》执行。
甘肃
违法加班罚款!
2023年8月,甘肃省人社厅发布了《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政策原文:https://rst.gansu.gov.cn/rst/c113672/202308/169918556.shtml
通知中明确:
一、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最高罚款500元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
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二、未依法缴纳社保
1、不办理社保登记,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其中:
超过法定登记期限
不满3个月
的,对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
1倍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罚款。
超过法定登记期限
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
的,对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
2倍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罚款。
超过法定登记期限
6个月以上
的,对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
3倍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罚款。
总结:
在甘肃省人社厅发布的《裁量基准》中,对社保的缴纳以及登记等相关事项作了明确说明,并将社保未及时、如实缴纳等相关责任直接落到直接主管以及直接责任人员,HR应该重点关注。
来源:浙江省、山东省、甘肃省人社厅
职场生活
社保行为
HR本人
您可能感兴趣的文章
最近文章
航天南湖:三位董事因工作调整辞职
2024年09月11日
海澜之家深夜公告:百万年薪高管离职
2024年09月10日
退休新规!快看有哪些利好消息!(附2024法定退休年龄一览表)
2024年09月09日
日本电通宣布中国高管团队新任命,崔光任电通创意中国首席执行官
2024年09月09日
华为云计算技术有限公司迎来重要人事变动
2024年09月06日
热门文章
扫一扫 加微信 hrsalon
市场合作或广告投放
电话:021-51083646
邮件:service@hrsalon.org
在线QQ:896522136
VIP会员
企业VIP会员
机构VIP会员
广告刊例
商务合作
Follow HRSalon
微信
Linkedin
微博
今日头条
北美华人人力资源协会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HR沙龙15周年庆典精彩回顾
|
2018招聘创新论坛精彩回顾
|
2018HRTechXPO
|
2019年放假安排
|
HRTech2019活动计划
|
2018年度评选精彩回顾
|
2017年度评选精彩回顾
|
8.18人力资源日
|
2019年度中国人力资源沙龙(HRSalon Awards 2019)评选获奖榜单
|
2020中国最受欢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
2021中国员工体验指数
精彩尽在HRSALON!
©2003-2024 Copyright hrsalon.org
沪ICP备16014450号-1
×
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手机号码
密码
保持登录
忘记密码
登录
第三方账号登录